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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部门联合下发办法:外国人持绿卡可享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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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6: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5部门联合下发办法:外国人持绿卡可享国民待遇
【发布日期】 2012.12.12【来源】 法制网
【关键词语】 部门绿卡国民待遇
【全文】[/td][tr][/tr]
据新华社12月11日电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办法》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待遇包括: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在子女就学方面,办法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鉴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更适用于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办法》还规定,持“绿卡”外国人在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所得税、办理金融业务、进行国内商旅消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都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记者 赵超)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2012-12-12 17: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兰之类的又可以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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