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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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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7: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forex.hexun.com/2011-11-12/135152098.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人民币对外汇看跌和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并对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规范。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期权组合是指客户同时买入和卖出一个币种、期限、合约本金相同的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所形成的组合,包括看跌和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

  通知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遵循实需交易和整体性管理等监管要求。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不能选择期权组合中的单一期权交易进行,且银行与客户的期权组合业务签约及任何变更均应体现在同一产品确认书中。

  外汇局称,这有利于丰富企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完善银行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利于不断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011年4月1日,国内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企业可以在银行买入期权进行汇率避险保值。此次推出的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均属于零成本期权组合业务。所谓零成本期权组合,是指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买入期权的期权费支出与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收入相互抵消,使保值的净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从而既能获得保值的灵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

  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以将潜在最大损失封顶,即市场主体利用此两类业务对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进行避险保值时,无论汇率向什么方向和多大幅度的变动,均可将结汇或购汇价格锁定在一个预先设置的区间内。

  外汇局人士表示,由于期权交易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买方,卖方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客户“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基于当前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2011年4月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规定客户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在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

  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有三方面管理要求:一是坚持实需交易原则。二是强调整体性原则。三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

  外汇局称,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继续稳步推进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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