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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东西尽力卖,可钱最好别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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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9: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并称,此举意在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请教高手,这外汇不回国是否就不用发行人民币对冲?

 楼主| 发表于 2011-1-2 19: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广出口收入存放境外http://www.nbd.com.cn2011-01-01 16:36:12 来源: 每经网 分享文章复制链接大中小 新浪微博  开心网  豆瓣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人民微博   每经网北京1月1日电(每经记者 万敏)

  12月31日,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外管局表示,此项政策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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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20: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加大对通胀的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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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22: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的压力已经非常非常大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经创历史高点了,同时之前也已经要求商业银行提高持有的外汇资产比例了,但架不住热钱汹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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