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狭义的政教关系,即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结合(西方人所称的Relations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常译作“政教关系”,其实指的是“教会与国家之关系”,即体制化的宗教团体与作为统治机构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政教关系”应指一般的宗教(包括体制化的与非体制化的、正统的与异端的宗教)与一般的政治(包括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在朝的与在野的政治)之间的关系。这种结合的紧密程度,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是各不相同的。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大者,可称为“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完全结合;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即被抬高到统治地位的宗教在思想领域内的控制。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介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行者)与最松弛的国教统治(如《拉特兰条约》废除前的意大利所实行者)之间,我们可称之为“温和的政教合一”,由于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方便,也可简称为“政教合一”。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我们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温和的)“政教合一”。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三种政教合一的形式,是否存在于中国的历史之中;如果存在,又是什么宗教,以什么方式在这些政教合一形式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