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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1号文件 取消银行间债券发行规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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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2: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01-09 17:27:02 来源: 央行网站

    *   人民银行发布2009年1号文件,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网易财经讯 1月9日17时,人民银行发布2009年1号文件,取消对银行间市场债券规模的下限规定。此举将有利于更多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央行发布通知,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同时废止的还有其他三条规定: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公告自1月9日起施行。

2009年,债券市场被认为“大有可为”。1月5日至6日召开的央行2009年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对债券市场的重视,并表示将继续推进银行间市场的创新:加强金融市场制度和基础建设,研究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建设,继续完善债券做市商制度、结算代理制度及经纪制度。

对于央行新规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此举有利于更多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发行市场上,无论融资券还是中期票据,门槛都在降低。以前以大型企业为主,现在逐渐向中小企业放开。近期,不少中小企业都在发行短期融资券,5亿元门槛对他们来说太高。交易环节的门槛应该和发行市场看齐,相应地调低。否则交易受阻,发行市场就很难持续性发展。”郭田勇解释,“另外,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主体也在放宽,券商、基金公司、企业甚至个人,都能进场交易。这在客观上要求债券品种更丰富,而不是局限于5亿元已上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政策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废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发布)第四条第(四)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第二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工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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