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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政策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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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09: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报道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于7月23日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此次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据了解,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09: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五、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六、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七、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
  八、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
  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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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09: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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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7407100000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出口
17787407210000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出口
17797407290000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出口
17807410110001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出口
17817410110090其他无衬背的精炼铜箔出口
17827410121000无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出口
17837410129000无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出口
17847410221000有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出口
17857410229000有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出口
17867412100000精炼铜管子附件出口
17877412201000铜镍合金或铜镍锌合金管子配件出口
17887412209000其他铜合金管子配件出口
17897413000000非绝缘的铜丝绞股线、缆、编带等出口
17907415100000铜钉,平头钉,图钉U型钉及类似品出口
17917415210000铜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出口
17927415290000铜制其他无螺纹制品出口
17937415331000铜制木螺钉出口
17947415339000铜制其他螺钉螺栓螺母出口
17957415390000其他铜制螺纹制品出口
17967418110000擦锅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出口
17977418191000非电热的铜制家用烹饪器具及其零出口
17987418199000其他餐桌厨房等家用铜制器具及其出口
17997418200000铜制卫生器具及其零件出口
18007419100000铜链条及其零件出口
18017419911000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其他铜制品出口
18027419919000非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铜制品出口
18037419992000铜弹簧出口
18047419993000铜丝制的布(包括环形带)出口
18057419994000铜丝制的网、格栅、网眼铜板出口
18067419995000非电热的铜制家用供暖器出口
18077419999100工业用其他铜制品出口
18087419999900非工业用其他铜制品出口
18097504001000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出口
18107504002000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出口
18117505110000纯镍条、杆、型材出口
18127505120000合金镍条、杆、型材出口
18137505210000纯镍丝出口
18147505220000合金镍丝出口
18157506100000纯镍板、片、带、箔出口
18167506200000镍合金板、片、带、箔出口
18177606112000非合金铝制矩形板、片及带(包括出口
181876061190000.2mm<厚<0.3mm或厚>0.36mm非合出口
18197606122000铝合金制矩形的薄板、片及带(包出口
18207606123000铝合金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出口
18217606124000铝合金制矩形的厚板、片及带(包出口
18227606910000非合金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出口
18237606920000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出口
18247804110000铅片、带及厚度≤0.2mm的箔出口
18257804190000铅及铅合金板出口
18267804200000铅及铅合金粉末、片状粉末出口
18277806001000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出口
18287904000000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出口
18297905000000锌板、片、带、箔出口
183080030000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出口
18318007002000锡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出口
18328007003000锡箔,厚度(衬背除外)≤0.2毫米,出口
18339403100000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出口
18349403200000其他金属家具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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