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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权从人的身上碾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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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2: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权从人的身上碾过去

崔英杰案应当慎重审理
文/童大焕



引人注目的小贩崔英杰杀死北京海淀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案即将宣判。刑法学者认为,崔为谋生受到处罚,激奋之下才杀人,死刑将不合适。但一位当了8年分队长的城管干部对记者说,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2月1日《南方周末》)。

这位城管干部的想法在法治化程度不高的中国还是有一定市场的。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想法,一些部门权力出现野蛮化苗头,比如暴力拆迁、暴力执法,因为他们即使对公民造成生命和财产上的伤害,相关执法人员也完全可能毫发无损;相反,如果被执法者阻挠执法者,致使执法人员受到伤害,则无疑会被法律加重处罚。

我们对李志强的去世深表哀痛、同情,同时也不能不同情崔英杰的命运。他在试图夺回自己被没收的谋生工具过程中挥刀,并没有杀人或者伤人致死的故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认为,从适用刑法的角度看,当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该认定为伤害致死,这是当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会不会是受到上述思想的影响呢?如果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无疑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权力和个人平等)”的神圣天平再一次在公权力面前倾斜了。

事实上,在法律的天平面前,最应该受到警惕和约束的,不是公民,而是公权力本身。道理非常简单:个人的犯规,甚至如集团犯罪这样的犯规,都是可控的,而如果出现公权力机构从根本上犯规的话,社会就有可能出现真正的失控。而且,个人和集团性的违法犯罪,只是一个个点,充其量有一些小小的、局部的“面”,而政策一旦犯规,那就没有人能逃出这个犯规的侵害!

具体到城管执法,其没收公民财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至今存疑。而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等等流动摊贩,在古今中外都是正当职业,某种程度上是公民无可辩驳的“自然法权”,从偏僻的田间地头,到繁华如纽约、巴黎这样的国际大都市,生生不息,不绝如缕。法律和公权力的使命,是要使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矛盾更尖锐?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政法部副主任张恒山针对这个问题,在接受报社记者访问时表示,城市管理者乃至全社会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应在优先满足小贩们的谋生权的前提下,兼顾市容整洁。他毫不客气地指出:市容整洁置于谋生权利之上是本末颠倒;断绝小贩生路可能将其逼上犯罪道路;武装城管只会加剧冲突,导致恶性循环。

在崔英杰定罪量刑的问题上,从法律本身的精神来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杀人,则只能服从“疑罪从无”的法律的铁律;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主张和法律宣言来看,法律的天平能不能在公民和公权力之间保持平衡,是检验这一主张的试金石。我希望崔案的判决以公民的权利、价值、尊严和自由为前提,在法律判决史上能够留下值得书写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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