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华投资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Midas上证50ETF+商品期权+期货+股票现货指导服务网站公众微信平台
查看: 1781|回复: 4

某论坛的讨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3 12: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为关于土地流转的讨论:

看新闻联播没有,第一条新闻,胡总小岗村讲话。

要用各种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注意这可不是原来说的宅基地范围啊。
这里面将催生一批乡绅富豪---看看韩国的农民

60年一甲子,彻底回到出发点。
为什么罗杰斯说
将来最幸福的是中国的农民

其实这个农民
要打一个引号
是“有地的人”
不管你的户口在城市还是农村
有地才能称为农民

农民以后都可以 称其为  土地CEO 或者庄主 地主了
这个政策转向的意义在于:首先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突出承包者的主体地位,而不是集体。这样可能会导致今后征地成本提高,遏制地方政府滥用耕地的利益冲动,对保护耕地有积极意义。短期来看对房地产企业的存量资源构成利好,封杀了中小城市(低成本扩张型)房地产价格的下跌空间。

第二,解决了土地资源配制的法律障碍,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农业经营者对农田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个人认为,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将成为主流。这将构成水利建设板块的利好,包括水泥建材等行业。

第三,将降低农业人口比重,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总体来讲,这个政策也许是中央解决内需不足的突破口,意义很重大。
农村、农业、农民,是为“三农”,“三农”的基础是土地。土地是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要素,它的归属权不明确,就无法吸引其他要素积极参与进来,“三农”问题就无法根本解决。胡总提出的“可以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实际就是一种对土地进行确权的政策。这种确权类似于城市房产土地的使用权,是在政治上无法突破情况下,对所有权的一种模糊界定。使用权就是柔性的所有权。

在我的印象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基本上是以领导人直接喊话的方式予以确定。早期有30年不变,后来说50年不变,在后来是长期不变。即便是长期不变,其性质也仍然是承包经营权,从法理上讲还是有一个承包期限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利是不能私自交易的。

这次胡总提出了“流转”概念,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也显示了中国式的政治智慧,是基于中国汉语言的丰富,创造性的提出这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很技巧,很强大。
中央的一贯传统了,选择露面的时间地点都往往富有深义。这次在电视上瞄到胡总去小岗,也没细听讲话,还想着突然跑到小岗去是想干啥呢。看各位总这么一讨论,再把讲话找出来看,还真是有大事。

如果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真的是市场化的,那最后的结果是不用说的,绝大多数的农民最终会失去土地经营权。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对这样的政策,我持消极评价。但不会反对,一来咱只是百姓,二来毕竟早就有当大地主的念头,这样的政策对这种念头的实现是有利的。不过,但现在也适合过早地去做评论,还要等后续落实政策的出台,以及看试行一段时间之后,再说。
改革开放30年,执-政-党最可称道的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特别在重大决策上,这次也不会例外。

“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句话包含了2个重要含义:1.对土地确权。“流转”与“交易”相似,但又存在可解释、发挥、限制的空间;2.提升农业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很明白的指明了方向。

个人理解,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应该是最主要的方式,国家会通过鼓励政策来推进。

简单的卖地现阶段肯定会受到限制。

总之是一个重大突破。
如果政策中允许卖地这一项,则可能造成地主,这一点容易造就大量的无产阶级,以后长工的来源
应该暂时不可能这样,如果可能,俺可要努力赚钱了,争取作了大农场主,住自己的别墅、吃自己种的水果蔬菜、甚至于还可以自己酿酒,多么惬意的生活啊  
允许卖地是一定的,但会分步骤,有条件的进行。

比如说:在城市中有房产、有连续性合法收入收入证明、有连续若干年交纳社保、医保纪录者,可以允许卖地吧。

可以肯定的是,现阶段想卖地的资格限制或者说设定的门槛,一定比到股市开设资金账户严格,如果拿着破产清算费入市的下岗职工都没有跳楼,何必担心农民伯伯们会饿死哪。
发表于 2008-10-3 13: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土地革命是个大问题。还是稳妥的好。
实际上就是当年土地革命的胜利才奠定成就了今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0-3 16: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创造刘文彩的时代即将来临。农村是个广阔的天地,同学们,到农村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0-3 20: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你们都去当地主吧,以后我去村里斗地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0-4 00: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大中华投资网

GMT+8, 2024-9-28 09:33 , Processed in 0.014407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